区内内蒙古一男子午休时间在家溜达

点击上方蓝色字   今年1月2日14时许,住在昆区某小区的崔先生在家中休息,不想楼上住户一直穿鞋走动发出响声。感到自己受到了影响,崔先生与楼上住户杨先生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崔先生将杨某某右眼部打伤,而他的头部及颈部也受伤了。

  案发后,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右眼钝挫伤,眶下壁凹陷;影像诊断,右侧眼眶下壁骨折。而崔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头外伤、脑震荡、颈部外伤。本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却因为一件小事大打出手,最终两败俱伤。

  经昆区公安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杨先生伤及右侧眼部,致右侧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场纠纷无法得到解决,最终起诉到昆区法院。

  近日,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崔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体谅为先。邻里矛盾应当妥善解决,切莫因琐事伤和气,从而酿成大错。来源:包头新闻网

②悲剧!呼市一女子被丈夫用尖刀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时的冲动,不但致妻子死亡,还让自己深陷囹圄。年6月14日上午15时许,现年34岁的常某与其妻子李某来到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村简易二楼内取东西,后与其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常某用一把自带尖刀将李某脖子下面的部位捅伤。捅伤李某后,常某拨打了,随后与工作人员一起医院进行诊治,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经鉴定,李某系锐器刺破肺动脉大失血死亡。6月27日,玉泉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常某。

检察官以案说法: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与过失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来源:正义网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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