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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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在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报告时,一定要与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并如实填报,以免造成漏报。

2.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3.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代持股份或将身份证件借与他人以其名义投资的企业,即使未参与经营、未实际出资、未获取收益的,也需报告。

4.经办的企业虽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只要还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也需报告。

5.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内部职工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等,也需报告。

撰稿:张强

编辑:张强

审核:包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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