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工人坠三米高台受伤公司以查无这人拒赔

六安工人坠三米高台受伤公司以“查无这人”拒赔遭驳回

老穆在舒城某楼盘工地做木工活,从3米高台处摔下致腰椎损伤,在向公司索赔时,公司以老穆未参与公司的培训、录用、参加保险和员工名册上查无这人为由谢绝赔偿。为维权,2014年6月,老穆诉至法院,要求工地木工队长解某、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当赔偿。近日,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1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为老穆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务关系,且公司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备,判决公司承当主要,向老穆赔偿。

原告老穆诉称:其长时间从事木工业务,月收入为6000多元,一般工资支付情况是每个月支取2000元生活费,余款年终或工程结束时结算。2013年12月23日上午8时许,原告经介绍来到被告在舒城某楼盘5标段工地干活时摔伤,当时由工友曹某将原告背到车上,工友张某送原告到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腰Ⅱ椎体横突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治费用近6000元已经过被告予以支付。现因与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故依法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30521.70元。

被告解某辩称:自己是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工地上所有的木工工作,但其实不认识原告,录用名单上也无原告名字,且公司录用的工人都是有程序的,得到合格才会录用,而且进入工地的工人都参加了保险,原告也未参加保险,事故产生后,原告也未通知被告。

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承建舒城某楼盘后,并将木工这块发包给了被告解某;进厂工人都要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安全教育,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情况不知情。

经过庭审调查和审核证据,法院对原告老穆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查明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与同班组成员曹某一起在某楼盘工地钉制混凝土固定板(扎壳子)时,从约三米高处摔下致伤,工友曹某立即通知了本班组带班人张某,张某又通知了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姓材料员。三人将原告搬上出租车,由张某送原告到白癜风能否治愈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元月12日出院。花费的医药费已经过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终了。

法院认为:舒城县某楼盘工程是由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在此工地做木工活,与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了事白癜风如何治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备,致使原告受伤,应承当主要;原告在工作中操作失误摔伤,应承当次要。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被告工地上工作受伤,没有提供相干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解某是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程是由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主张被告解某承当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16576元。(方芳)

原标题:工人掉下3米高台受伤公司以“查无这人”拒赔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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